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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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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05 13:48:0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是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是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含研修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劳务纠纷”,是指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和事件;所称“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外派研修生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和勘查、设计、咨询、监理项目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外派劳务基地,拓宽外派劳务渠道,完善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工作,制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和调控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运行,依法监督检查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劳动、公安、工商、外事、海关、税务、外汇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境外就业以及为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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