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各缔约国: 注意到《1978 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1978STCW 公约》), 本着制定一致同意受雇于渔船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增进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愿望, 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缔结一项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现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谊附则。 二、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以便从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保证海洋渔船船员是合格的并胜任其职责。 第二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一、“缔约国”系指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 二、“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 挂 其国旗 的缔约国政 府 ; 三 、“证书 ”系指根 据 本公约规定所 签 发或 所 认 可 的,不 论 其名 称如何的一种有效文件,该文件许可其持证人担任该文件所指定的或国家法规所规定的职务; 四、“具有了证书的”系指持有适当的证书; 五、“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六、“秘书长”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七、“渔船”或“船舶”系指商业性捕鱼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所使用的任何船舶; 八、“海洋渔船”系指除仅在内陆水域中,或者遮蔽水域或者港章所适用的区域内,或与此两者紧邻水域中航行以外的渔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洋渔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四条 资料交流 各缔约国应向秘书长送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充分而有效地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包括按照本公约所签发的证书样本; 二、按规则I/5 所列举的或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其他条约和解释 一、缔约国之间现行有效的一切以前的关于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以下所述应继 续 完 全和充分有效: 1. 不 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 2.适用本公约的渔船船员,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二、但是,在这些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规定相抵触的方面,各蹄约国应对其按这些条约、公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重新予以审查,以保证这些义务与其根据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