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 及 认 证 的 违 法 行 为及 法 律责任汇总 附件 1:涉 及 CCC 的 主要违 法 行 为及 法 律责任汇总 附件 2:涉 及 管理体系的 违 法 行 为及 其法 律责任汇总 附件 3:涉 及 食品农产品认 证 违 法 行 为及 法 律责任汇总 附件 4:涉 及 实验室的 主要违 法 行 为及 法 律责任汇总 2 附 件 1: 涉 及 CCC 的 主 要 违 法 行 为 及 法 律 责 任 汇 总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对 强 制 性 产 品 及 活 动 的 执 法 监 管 ) 行 为 执 法 依 据 可 适 用 罚 则 1、未获得强 制 性 产 品 认证 《认证认可 条例》第二十八条: 为 了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防止欺诈行为 、保 护 人体健康或者安 全 、保 护 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 护 环境,国 家 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认可 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获证产 品 不符合法 定要 求 《强 制 性 产 品 认证管 理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 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 求的产 品 ,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 动 中使用 《强 制 性 产 品 认证管 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 制 性 产 品 认证管 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 4、假冒、伪造认证标志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 造 、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