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恩 法 则 的 定 义 海 恩 法 则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都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 海 恩 法 则 是 德 国 飞 机 涡 轮 机 的 发 明 者 德 国 人 帕 布 斯 ·海 恩 提 出 一 个 在 航 空 界 关 于 飞 行安 全 的 法 则 。 海 恩 法 则 指 出 : 每 一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背 后 , 必 然 有 29 次 轻 微 事 故 和 300 起 未遂 先 兆 以 及 1000 起 事 故 隐 患 。 虽 然 这 一 分 析 会 随 着 飞 行 器 的 安 全 系 数 增 加 和 飞 行 器 的 总 量 变 化 而 发 生 变 化 , 但 它 确实 说 明 了 飞 行 安 全 与 事 故 隐 患 之 间 的 必 然 联 系 。 当 然 , 这 种 联 系 不 仅 仅 表 现 在 飞 行 领 域 ,在 其 他 领 域 也 同 样 发 生 着 潜 在 的 作 用 。 按 照 海 恩 法 则 分 析 , 当 一 件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后 , 我 们 在 处 理 事 故 本 身 的 同 时 , 还 要 及 时对 同 类 问 题 的 “事 故 征兆 ” 和 “事 故 苗 头 ” 进 行 排 查 处 理 , 以 此 防 止 类 似 问 题 的 重 复 发 生 ,及 时 解 决 再 次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隐 患 ,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萌 芽 状 态 。 编辑本段海 恩 法 则 的 精髓 海 恩 法 则 强 调 两 点 : 一 是 事 故 的 发 生 是 量 的 积 累 的 结 果 ; 二 是 再 好 的 技 术 , 再 完 美 的规 章 , 在 实 际 操 作 层 面 , 也 无 法 取 代 人 自 身 的 素 质 和 责 任 心 。 编辑本段海 恩 法 则 的 应用 在 安 全 管 理 中 的 应 用 “海恩法则”多被用于企业的生产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中。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火灾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一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问题就出在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忽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