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规格 MS201-02 汽车零件禁止使用重金属 1. 范围 此规格适用于定义为欧盟指示M1 和N1 类以及用于替换车辆内此类零件的材料。另外,此规格对不得含有的特定重金属进行管理。(此规格不适用于类似切割油,清洁剂,遮蔽胶带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残留在成品中的材料)。 2. 目的 1) 此规格防止车辆和报废车辆内材料和部件中的重金属污染并达到国际环境法规。 2) 此规格的目的为满足规定(此指示的条款 4(2)以及附件II),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 指示/2000/53/EC 中禁止的生产车辆使用重金属,以提高 HMC 和KMC 车辆的环境表现。 3) 此规格将修改以满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 指示/2000/53/EC重金属法规的修改。 3. 要求 3.1 以下四种类型的重金属不得使用在汽车部件和材料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 3.2 例外,一些重金属按照 2002/525/EC 指示附件II(参考附件II)。 3.3 杂质的限制:即使未故意使用重金属但如在杂质混合物中发现,如在以下限制内,则视为可接受的。但必须提交相关总监签名的官方文件,说明这些物质非故意引入。 材料名称 可接受最大杂质 w t% (ppm) 铅 0.09(900ppm) 汞 0.09(900ppm) 镉 0.009(90ppm) 六价铬 0.09(900ppm) w t%代表重量百分比 上述铅的最大可接受度不包括刹车衬套上的摩擦材料中铝和铜内的铅。 3.4 报告方法:相关部件的材料数据应在HMC 和 KMC 加入的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报告。如果质量控制部门要求用于零件检验的报告,应提交部件零件中不含铅,汞,镉,六价铬的文件。此文件应包含按照此文中列表的分析报告。(对于重金属禁令免除的材料和部件,以同样的方式提交官方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官方文件应明确规定材料和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免除)。 3.5 分析方法 按照 HMC 和 KMC 相关授权首个样件检查报告(ISIR)的团队的规定进行分析。 3.6 重金属 ISIR 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批准的材料数据可作为HMC 和KMC 重金属ISIR 的参考。 4. 适用日期 此规格从其注册日期起使用。 指示/2000/53/EC 中条款4(2)(a)免除的可选或替代材料和部件应在2002/525/EC 附件II 日期前6 个月用于生产。 5. 其他 如果有关于此规格的任何问题,应联系HMC/KMC 的Namy ang 研发部经济技术研究团队 <附件1> 分析标准/分析报告的要求(作为参考) 1. 重金属分析参考标准 材料分类 分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