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初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有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县疾控中心负责健康档案建立技术指导,县卫生药监局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2.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照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个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医疗卫生单位应确保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自动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持续性。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5、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规定统计有关内容,统计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精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和转、会诊的有关统计应粘贴留存归档。6、健康档案管理要含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规定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7、主动应用中医药办法为城乡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统计有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表的中医体质辨识内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务人员或通过培训的其它医务人员填写。8、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照国家统一的有关数据原则与规范。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区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精心收集整顿,因文档多个差别性,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调节字体属性及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