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试行方法榕房公积综〔〕8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 号),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7 号)文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列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委托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列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四条 市本级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公司、城乡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城乡私营公司及其它城乡公司;(三)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涉及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因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涉及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涉及已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单位设立同意文献和介绍信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献,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种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六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献,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实施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薪日起 5 日内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特殊行业或单位因故不能按月缴存需提前或延长缴存期限的,应报管理中心审批,提前或延期缴存一经确认不得私自变化。提前或延长缴存期最长不超出 3 个月。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 5%,最高不高于 12%。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