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房租赁合同出租方:徐建斌 (下列简称甲方)承租方:汪骏 (下列简称乙方)乙方因经营服装所需,租赁甲方在兰溪市元宝巷 9 号、11 号营业房,场地面积约 214 平方米。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下列条款,以此共同恪守:一、租赁期为五年,即自 月 日至 月 日止。二、场地租金为第一、二年陆万陆仟元,第三、四年柒万元(每二年每间店面加房租贰仟),第五年柒万肆仟元,以此累推,逾期未交的,每日加收滞纳金壹佰元,超出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租赁费不涉及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及多个税费,乙方水电直接与水电部门发生关系,为方便乙方向供电、供水部门准时交费,在租赁期间原甲方使用的水、电表过户给乙方使用,使用期满如不再续租,由乙方负责把水、电过户给甲方。四、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故意推租,甲方不得私自解约,租赁到期,乙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向甲方承租的权力,乙方租期到后或中断合同应提前 30 天告知甲方。五、甲方确保一楼能拆墙开门,乙方在许可条件下进行装修,到期后乙方可拆除(如电器等)的设施外,其它固定设施不得拆除。六、承租期内,如遇双方意志以外(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推行,双方不得承当责任,但未到期租赁费应如数退还乙方。七、如双方在本合同推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另注:水电押金元到期后,水电结清后退还乙方。甲方: 乙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