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67 “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 一、《复函》问题的提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 2005年 1月 1日施行后,广大施工企业以该《司法解释》为武器,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践中,有些施工企业对《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缺乏正确的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该规定(以下简称:“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部分施工企业通常理解为,只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还有施工企业认为,从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出发,可以推论出该款中隐含了双方当事人关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28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约定,即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28天内没有答复,则可以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 鉴于部分施工企业对“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规定存在上述不当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渝高法[2005]54号文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06年 4月 25日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文进行了回复,复函的名称为“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 二、关于《复函》的理解 《复函》的内容为: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