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自查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部分一、销项税额的自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5.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6.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7.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8.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9.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