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控 股 企 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明确公司与各参、控股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履行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集团化产权及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参股、设立及承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中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企业: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持股 50%以下但能有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三)参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四)本办法所称控住企业包括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情况 ,参股公司为本条第(三)项所述情况 ; 第三条 本办法适 用 于 公司各参、控股企业,其中针 对控股公司管理模 式、经营管理及委 派 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条款 ,同 样 适 用 于各分 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 派 至 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有执 行责任,并 应 依照办法及时 、有效 的做 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服从控股公司(即,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因此,按照集团化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公司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控股企业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参、控股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及监事。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参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相应比例董事、监事推荐权、重大经营参与权、会议投票权,运营监控管理;对控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决定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结构调整事务管理和经营业绩及经营者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