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调研 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 2003 年,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历史上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年份。2003年以前,国有资产管理被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等机构分别管理,被实践中戏称“五龙治水”。2003 年,随着国务院及其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上述“分治”的局面宣告结束,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基本确立。 2003 年12 月 31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 号令”)。3 号令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它的颁布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从实质控制到程序控制的新思路。3 号令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程序方面,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循“进场交易、公开征集”这一基本原则,试图通过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不特定的买方公开竞价,避免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人控制问 题 ,真 正 实现 “阳 光 下透 明的交易”。 2008 年10 月 28 日发布的《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同 样 立足 于程序监管来 规 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随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 年6 月 15 日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 作 规 则》(以下简称“120 号令”)。120 号令对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 节 进行了明确而 细 致 的规 定,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分为 转让申 请 、发布信 息 、受 让意向登 记 、组 织 交易签 约 、结算 交易资金 和 出具交易凭 证 几 个阶 段 ,从程序上保 障 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 、公开和公正 。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期工作 (一)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1.方案制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 当 做 好 可 行性研 究 ,按 照 内部决 策 程序进行审 议 ,并2 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