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 公约附则2010 修正案 关于值班规定 1/22 STCW 公约附则2010 修正案 第 VIII 章 值班 第 VIII/1 条 (强制性) 适于值班 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 据《STCW 规则》第 A-VIII/1 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 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 A-VIII/1 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 规则》第 B-VIII/I 节中的指导。 第 VIII/2 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 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1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3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 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 .4 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5 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 公约附则2010 修正案A 部分 关于值班的标准 第 A-VIII/1 节 (强制性) 适于值班 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 .1 任何 24 小时内最少 10 小时;以及 STCW 公约附则2010 修正案 关于值班规定 2/22 .2 任何7 天内77 小时。 3、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 6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 14 小时。 4、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