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 1、责任追究调查立项。对涉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情形、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予以立项,启动责任追究调查。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批办的,根据要求启动调查;群众举报、媒体反映或检查发现的,报省委组织部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2、实施责任追究调查。责任追究调查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组成员从干部监督处和相关处抽调,也可以从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抽调,必要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对于涉嫌违 纪违 法的问 题 ,会同 纪检监察机关组成山 西 省 实 施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四 项 监 督 制 度 的 操 作 规 程 --第 1页山 西 省 实 施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四 项 监 督 制 度 的 操 作 规 程 --第 1页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严格实行调查核实工作责任制,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核实报告上签名。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政策规定,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商有关干部处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拟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报部领导审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部务会研究后报省委决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部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下级管理的干部,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向有关党委(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相关具体事宜办理。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责任追究工作的通报、记实、归档等具体事宜。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5、责任追究的重点及相关情形。责任追究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