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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遒 路 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 相 处 、和谐 发展,巩 固 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 助 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维护 祖国统一,维护 民族团结,维护 社会稳 定,促进新疆经 济 社会跨 越 式 发展和长 治久 安 。 第三条 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 巩 固 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 措 。各级 党委、政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模 范 单 位 和 模 范 个 人 创 建 表 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1页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模 范 单 位 和 模 范 个 人 创 建 表 彰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1页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 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 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区民委管理。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各单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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