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5‟ 3 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 年 1 月 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二 OO 五年三月一日 2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 类学分和Ⅱ 类学分两类。 (一 )Ⅰ 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 )Ⅱ 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 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 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3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 学分;主讲者1 小时2 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 小时 1 学分;主讲者1 小时1 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 学分,全国会议6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 学分。 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 学分,全国会议5 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 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 2000 字 1 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