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证锅炉维修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条例》范围内锅炉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维修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维修工作; 依法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出厂的锅炉; 依法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许可范围内的锅炉。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 第五条 锅炉维修许可级别划分如下: 级 别 许 可 维 修 范 围 1 锅炉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铸铁锅炉; 注: 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维修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铸铁锅炉等。 第六条 申请许可的锅炉维修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工商营业执照; ㈡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有2年以上锅炉维修或制造、安装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㈢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场地、库房、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㈣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运转(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㈤有与承担的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㈥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还要求具有持续维修锅炉的业绩,以验证其锅炉维修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本持证期内未发生维修质量严重责任事故及未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情况。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条 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批准、发证。 第八条 申请 申请锅炉维修许可的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许可条件的,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每式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