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0-11-09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申请。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 (1)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3)跨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审批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或已建成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占地面积小于 1公顷且土石方量小于 1万立方米的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其它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持有甲级和省内乙级资质的编制单位,可编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八条 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认定,并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和未经过相应培训的专家不得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将作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进行资质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审 第十条 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和申请评审的正式文件后,应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材料接收回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