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结合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需进行除险加固的所有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可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竣工验收前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等)和阶段验收(年度、主体工程等)。 分部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检查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对工程做出全面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及时移交工程;查验竣工决算及审计结论,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第六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七条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等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八条 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 水利行业现 行标准《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质量 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量评定。 2、必须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九条 通过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