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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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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5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3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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