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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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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 、便 捷 、经 济 的社区卫生服务,根 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执 业 医 师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母 婴 保健 法 》、《医 疗 机构管理条例 》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 指在 城市范围 内 设置的、经 区(市、县 )级 政 府 卫生行政 部 门 登 记 注册 并 取 得《医 疗 机构执 业 许 可 证 》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 第三 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 社区、 家 庭 和 居民为服务对象 ,以 妇 女 、儿 童 、老 年 人 、慢 性 病 人 、残 疾 人 、贫困 居民等 为服务重 点 ,开 展健 康 教 育 、预 防 、保健 、康 复 、计 划 生育 技 术 服务和 一般 常 见病 、多 发病 的诊 疗 服务,具有社会 公益 性 质 ,属 于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构。 第四 条 卫生部 负 责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 督 管理。区(市、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政 府 卫生行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政 区域 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 督 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 执 业 范 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 暂 住居民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 第六 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 供 以 下 公 共 卫生服务: ( 一 ) 卫生信 息 管 理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收 集 、 报 告 辖区有 关 卫生信 息 ,开 展 社区卫生诊 断 ,建 立 和 管 理 居民健 康档 案 ,向 辖区街 道 办 事 处 及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提 出 改 进 社区公 共 卫生状 况 的建 议 。 ( 二 ) 健 康 教 育 。 普 及 卫生保 健 常识 , 实 施 重 点 人 群及 重 点 场 所 健 康 教 育 ,帮 助 居民逐 步 形 成 利 于 维 护 和 增 进健 康 的行 为方 式 。 ( 三 ) 传 染 病 、 地 方 病 、 寄 生虫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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