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之瑕疵及思考 近年来,伴随着真正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开始表现出了强烈的城市化渴求:一座座新城的崛起,一个个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出现等等,这些都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臵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已成为近年来群众上访的第三大焦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近三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臵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恶性事件。拆迁之痛深深地刺伤了被拆迁人,也牵扯了地方政府大量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视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不难发现以国务院 2001年6月 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2 - 例》)为核心的一套拆迁制度规范,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在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之间偏重后者,表现在: (一)拆迁项目的民主性、正当性审查缺失 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重要财产,对其进行拆迁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赋予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表达作为所有人的处分意见的权利和机会。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法国行政法上的公民抵抗权都明确,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作出不利处分决定前,均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即举行听证。在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进行房屋拆迁远不如我们这样简单、迅速,而是需要召开无数次的听证会,在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且给予其认可的充分补偿后,才能予以实施,并且如果被拆迁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同意拆迁,政府当局也不会强制拆除其房屋。 而我国现有关于房屋拆迁的管理规定,充其量只是对房屋拆迁程序的规范,而对是否需要拆迁,何处需要拆迁等重- 3 - 大实体性问题没有涉及,也就是说拆哪里,是否需要拆,不与民商讨,由拆迁人和政府说了算。进行房屋拆迁一般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制,其土地征购制度与我们的房屋拆迁制度有类似之处,规定政府征地只限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项目之需要。在我国,《条例》没有明确城市房屋拆迁是否必须基于公共利益,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由于我国现行法律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就易使“公共利益”被泛化滥用,就会出现“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在“公共利益”的装饰和遮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