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被告人年龄身份有争议,影响定罪量刑的; 5、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和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回复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进行庭审教育。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未成年被告人到庭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