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第19 号] 王勇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勇,男,24 岁,山东省禹城县人,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 年3 月11 日被逮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男,61 岁,退休干部。系被害人董德伟之父。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勇犯有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董德伟的父亲董锡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 年1 月12 日晚10 时许,被告人王勇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兵器工业部213 研究所职工董德伟到其家,王勇得知其父系被董德伟所打,为此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王勇用菜刀在董德伟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将董德伟当场杀死。后王勇逃离现场。被告人王勇于1 月14 日投案自首。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王勇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勇可以从轻 判处 。被告人王勇的犯罪行 为给 被害人家庭 造 成的经济 损 失 ,依 1 8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锡厚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应根据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情况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 年10 月 22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王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经济损失人民币 7000 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锡厚以对王勇犯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 年1 月 12 日晚8 时30 分许,兵器工业部213 所职工董德伟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王勇之父王钢成,让王给 其 买 酒喝 ,被王拒 绝 。董继 续 纠 缠 ,并 强 行在王的衣 服口 袋 里 掏 钱 ,致 使 二人推 拉 、撕 打 。撕 打 中,董致 王头 皮 血 肿 、胸壁 软 组 织 损伤 。后王钢成被送 医 院住院治疗 。 晚10 许,被告人王勇得 知 其 父出事即赶 回 家中,适 逢 董德伟上楼 来 到 其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