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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胡楚寿受贿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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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4 胡楚寿受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一中刑初字第 3907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胡楚寿,男,60 岁(1945 年7 月2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大学文化,原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海紫金苑 3 号楼 3 单元 3 层 B 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2004年9 月2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新,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5]10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楚寿犯受贿罪,于2005 年11 月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娄云生、检察员彭现如、代理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楚寿及其辩护人许兰亭、刘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 8 5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胡楚寿于1996 年至2003 年问,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副行长、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胡刚(另案处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540 万元、港币 90 万元(折合人民币 95.48 万元),共计人民币635.48 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6 年至1999 年9 月,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农发行副行长期间,接受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禾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蔡国安(另案处理)的请托,3 次为该公司承揽农发行共计人民币 9.2 亿元租赁业务提供了帮助。其中,胡楚寿通过胡刚将农发行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信息告知蔡国安后,伙同胡刚于1997年9 月 9 日,收受蔡国安给予的人民币500 万元,并由胡刚用此 款 注 册 成立 了北京日通成科 技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通成公司)。案发前 ,在国家审 计署 对 农发行进 行审 计时 ,胡楚寿与 胡刚担心 受贿 事实败 露 ,遂 将该500 万元投 资 美禾公司后所 持 有的股权予以退 还 。 二 、1998 年底 ,被告人胡楚寿在担任农发行副行长期间,通过胡刚在农发行财 会部 主任于大 路 (另案处理)的办 公室 ,收受于大路 给予的人民币 30 万元。为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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