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的货币资金情况,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或相对独立核算企业,应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岗位轮换。 第七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同时保管支票和所有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稽核员保管财务章,出纳员保管人名章和空白支票。第九条 出纳员从银行购买的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在支票本内,以保持号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应设立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第十条 支票的使用管理 1、财务部门应设立支票支付复核岗位,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2、使用现金支票不论对外支付或补充库存,均须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发。 3、使用转账支票,应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持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采购计划等),财务负责人签字,经复核后支付。 4、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