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多样化票据融资需求, 完善我联社商业汇票服务功能,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贴现业务分为两种:一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与其有直接真实贸易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交易人(即:企业),代理其向我联社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该种类为企业直贴现业务。二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即:银行),代理其向我联社申请办理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该种类为银行转贴现业务。第二章 代理人为企业的代理贴现业务第三条 我联社办理受托人为企业的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范围仅指符合我联社贴现要求,由我联社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我联社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行、保贴行、贴现行均应为我联社系统内机构。第四条 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办理要求,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均参照我联社现有的商业汇票贴现制度执行。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人应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经营注册并持有有效贷款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其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代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代理人。代理人应为委托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注册并在贴现信用社经营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在票据关系上应为申请贴现票据的直接前手并与委托人存在真实的贸易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第七条 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我联社贴现业务操作流程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同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人和代理人应不存在关联关系。第八条 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联社签订《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签订三方协议。第九条 委托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应与《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委托人申请贴现应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背书签章,并在贴现凭证上签章,明示代理关系。 第十条 申请办理委托代理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