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报告制度 (一)责任人申报 农村自办宴席聚餐人数超过 50 人的,举办者或承办宴席的厨师须提前 24 小时到本村村民小组报告,本村村民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登记,于当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电话申报备案,由本人填写《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菜肴清单、举办地点、就餐人数、举办人和场地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镇政府登记备案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卫生院应将申报人填写或电话上报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表》于当日报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三)分类指导 农村 50 人以上的各类聚餐活动,由村委会、村卫生室做好现场指导工作,并出具书面指导意见;就餐人数在 300 人以上的,由乡镇卫生院及县卫生监督所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指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食品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乡(镇)、社区、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督察检查制度。 (一)综合督察检查。由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各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情况、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办。对国家、省、市、领导的重要批办件,中央、省、市级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办。 (四)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察检查组。督察检查组根据需要组织,由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局、工贸局、农业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督察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县食品安全委员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乡(镇)、社区、企业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沟通,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社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确定一名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