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GB15562.1—1995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町/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r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 20 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日平均排放废水 100 吨或化学需氧量 30 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4.2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 12 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5 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