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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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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通部令第40号 发布日期:1992-8-31 执行日期:199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 色墨 水 填 写 ; 字 体端 正 清 楚 ,语 句 简 明; 不准 涂抹 、撕 毁 、添 页 ,不留 空 行、空 页 ; 如 记事栏 填 写 满 格,可 翻 页 继 续填 写 。 如 果 记错 ,应当将 错 写 字 句 标 以 括 号并 划 一横 线 (被 删 字 句 仍 应清 晰 可 见),然 后 在 括号后 面 或上 方 重写 ,并 签 字 。 若 有漏 记,应当在 漏 写 字 句 的相 应位置 补 写 ,并 签 字 。 第九 条 计 量 单位,一律 采 用国家 法定计 量 单位。 第十 条 驾驶员必须亲 自 指 导 水 手 (或舵 工 )做 好 航行日志的记载工 作,并 对所 记载的内容负 责 。交班 时,应当在 紧 接 本班 记载内容的后 面 签 字 。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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