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 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 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 新 品 种 、新 技 术 、新 成果 ,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 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社自 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 制,其人数 不 得 超 过 社员总 数的10%。 第十 条 社员享 有下 列 权 利: (一 )参 加本社社员(代 表)大 会,并有表决 权 、选 举 权 和被 选 举 权 ; (二)优 先 参 加本社组织的各 项 活动,享 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 项 优 惠 服务; (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