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4.1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应牢固、安全、适于运输。 4.2 生产木箱所用的材料、辅助材料不与所盛装的商品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和包装效果的的化学反应。 4.3 对运输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包装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4.4 木箱应符合进口国环保、卫生和有关禁忌规定。 4.5 箱钉、打包带和带扣应牢固、无锈蚀。 5 抽样 5.1 检验批 以采用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的木箱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不大于1000 只。 5.2 抽样方法 外观检验抽样依据GB/T 2828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性能检验的样品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5.3 抽样数量 5.3.1 包装方法检验和外观检验抽样数见表1,一般检查水平为Ⅱ,合格质量水平为6.5。 5.3.2 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见表2, 5.3.3 检疫抽样数量则为报检数量的全部。 表1 包装方法检验和外观检验抽样数 只 批量 抽样数量 批量 抽样数量 ≤50 8 151~280 32 51~90 13 281~500 50 91~150 20 501~1000 80 表2 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 检验项目 抽样数量 堆码试验 3 起吊试验 3 跌落试验 3 含水率实验 3 注: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前提下,同一个试样允许作多项试验。 6 检验 6.1 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 6.1.1 外观检验 木箱外观缺陷分为重缺陷(用A 表示)和轻缺陷(用B 表示)。 6.1.1.1 外观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 见附录 A(标准的附录)表A1。 6.1.1.2 外观检验判定准则 外观检验指标应符合附录 A(标准的附录)表A1 规定,其中只要重缺陷有一项不合格或轻缺陷有三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为不合格。若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小于或等于表3 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合格。否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不合格。 表 3 合格、不合格判定数 个 样品数 合格判定数 不 合 格 判 定数 样品数 合格判定数 不 合 格 判 定数 ≤8 1 2 32 5 6 13 2 3 50 7 8 20 3 4 80 10 11 6.1.2 理化检验 6.1.2.1 试验方法 含水率试验用木材水分测定仪测定,箱体的底面、侧面和端面至少分别测两次,求单个木箱的算术平均值。 6.1.2.2 合格准则 样箱含水率不大于 20%,则该箱合格。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检验不合格。全部样箱均合格,则该项检验合格。 6.2 运输包装件的检验 6.2.1 包装方法检验 6.2.1.1 内衬方式及加固措施 a) 内衬方式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