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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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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 年1 月19 日第1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6 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 年4 月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1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1页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1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1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1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2页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1号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查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2页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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