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科工法(2004)176 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 (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 型号研制中 共性 的标准化问 题 ; (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 审 和图 纸 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 查 ; (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 间 的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产品 三化工作; 科 工 法 (2004)176号 文 《 武 器 装 备 研 制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定 》 --第 1页科 工 法 (2004)176号 文 《 武 器 装 备 研 制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定 》 --第 1页 2 (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七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机构在型号标准化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研制、生产所需的标准; (二)对型号研制、生产提供标准化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各型号之间的标准化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承担生产定型和批量生产阶段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