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录 X: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修订稿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中的物质名称 限制条件 1. 多氯代三联苯(PCTs)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PCTs 质量分数高于 50mg/kg(0.005%,w /w )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 编号:75-01-4 EC 编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能被投放市场。 3. 根据第 67/548/EEC 号指令和第1999/45/EC 号指令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1. 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且 -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 包装于不多于 15 升容量容器中。 4.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 3 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 编号:126-72-7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5. 苯 CAS 编号:71-43-2 EC 编号:200-753-785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 5mg/kg (0.0005%,w /w )。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 不能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 -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 0.1%时。 4. 但第 3 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第 98/70/EC 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 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6. 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 编号:12001-28-4 b.铁石棉 CAS 编号:12172-73-5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 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 2 c.直闪石 CAS 编号:7753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