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品质检测操作规程 1 总 则 1.1 为使检测实验室在执行国家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污染物检测的过程中检测依据更明确,检测方法更细化、准确,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主要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五项指标检测。 1.3 本规程检测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污染物浓度限量的不同,划分为以下两类: 1. I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II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厅、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 II类民用建筑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响应值为空白值。 2.2 当被抽检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表2.1.1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3 当被抽检的房间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表2.1.1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再次对不合格项进行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房间数量应为不合格房间数量的2倍,且包含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表2.1.1的规定时,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3 采 样 3.1 采样仪器准备 1. 大气采样器:流量范围0-2L/min,流量稳定。 2. 大型气泡吸收管 3. 气压表 4. 温湿度计 5. 活性炭管及Tanex-TA吸附管:活性炭采样管采样前,吸附管在350℃下通氮气活化 20~60 min;Tenax-TA采样管采样前,吸附管在300℃下通氮气活化 20~60 min。 3.2 采样条件 抽样时间应在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完工至少 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