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1 / 20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念1、劳动关系,指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2、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力量分劳动力市场的力量(稀缺程度)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影响资方的程度,以退出、罢工、岗位为主)。3、劳动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4、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5、劳动关系主体,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包括雇员、雇员团体、雇主、雇主组织和政府。6、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7、雇员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由雇主雇用并在其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雇员团体指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五年一届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雇主指由于拥有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8、政府角色: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保障劳动者结社权、集体交涉权和争议权;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有效服务的提供者。9、劳动关系特点:法律平等性、经济的依赖性、管理的从属性、权益的冲突性、实力的差异性、冲突的影响性、互动的复杂性。10、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1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12、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包括: 劳动权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