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于深圳市建成区和规划区。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一)1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 (二)2 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三)3 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区。 (四)4 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 (一)1 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深圳大学、银湖等13 个区域划分为1 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2 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梅林、莲塘等62 个区域划分为22 类标准适用区域。 (三)3 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车公庙、大工业区等55 个区域划分为3 类标准适用区域。 (四)4 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1、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①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 ②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50 米以内的区域(含50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2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35 米以内的区域(含35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3 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25 米以内的区域(含25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 2、高速公路、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②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3、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铁路两侧路轨纵深100 米以内的区域(含100 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 4、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内河航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面向河道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 3 四、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实施与管理 (一)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