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工程项目建设期保险方案、应急方案 1 .1 . 建设期保险方案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以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自费购买建设期保险。按本项目《PPP 项目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确保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 建设期投保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在项目建设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他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 保险金额:工程重置价全额(但不少于工程合同价)。 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运营日。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 是 该 其它 方拥 有或可获 得 此 保险项下 的可保利 益 )。 2)财 产 一切险 责任范围:对 构 成 项目设施组 成 部 分的、正 在使 用的设施、设备 、零 备 件 和其它 材料和/或不动 产 所有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 、风暴、暴雨、台风、洪 水、水害、旱灾、恶 意破坏、撞 击 、地震、沉 降 和倒塌)。 保险金额:项目设施的全部 重置价值 。 保险期间:以年 为 单 位 ,可续 延 。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 是 该 其它 方拥 有或可获得 此 保险项下 的可保利 益 )。 3)第 三 者 责任险 责任范围:对 在中国境 内发 生 的与 建设工程有关 的第 三 者 人身 伤 害或财 产 损失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但不包括第 三 者 汽 车 保险)。 保险金额:参 照 行 业标 准 缴 纳 保险,事故次 数 不限(不计免 赔 额) ,与 杭 州良渚新城管理委员会协商后确定。 保险期间:从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完工日。 被保险人:项目公司、分包商、供货商和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项目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4)货物运输险 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器、零备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分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施工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