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资格预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在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经核准的招标公告; (三)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六)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资格预审包括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实行合格制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 “ 综合评估法 ” 评标的,通过招标人推荐和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 7-9家参加投标,其中招标人推荐数量不超过规定投标人数量的 1/3。随机抽取活动在交易中心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审查活动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提出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