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汇总[精选五篇] 第一篇: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汇总工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效法律依据汇总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 1 页 共 36 页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四)、 (五)、 (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