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易犯错误之总结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输官司的比例要远远大于劳动者,除了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不规范、违法操作等原因外,还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有关,往往对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不熟悉,而犯一些错误,造成败诉,笔者结合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总结归纳,以便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益处。 一、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双方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仲裁请求;第三部分是事实和理由,其中仲裁请求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用人单位在书写时往往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或是甚至是随意的填写,这样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劳动案件,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所以劳动者提出了劳动仲裁,在提出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了反请求,其要求劳动者立即回单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并提出在工作期间的全部资料交回单位,我方在开庭时就反驳,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请求并不清楚具体,所指办理相关的是哪些手续呢。劳动者还占有用人单位的哪些资料呢。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用人单位的请求。 二、收集证据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而在劳动者提出仲裁后再收集,往往难以办到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实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所以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说的一点不假。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说,“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其是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如法官将举证的责任分配到一方,而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那么很容易败诉。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或是在发生过程中,因为劳动者还在用人单位工作,如还没有发生争议,单位要求员工配合(如劳动合同签字),相对来讲是容易做到,同时因为还没有形成争议,劳动者也没有一种抗拒的心理,所以也就容易多了。而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特别是在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已经提出申请后,第 1 页 共 5 页用人单位再取证就非常困难了,如用人单位经常为了向仲裁机构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事实,而提供考勤表,其考勤表并没有劳动者的签名认可(或是对考勤的确认),其难道会有效吗。还有为了证明劳动者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而提供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规章制度在事前并没有向劳动者公布和告知(包括其他员工,就是公布和告知了,但是并没有书面签名确认),然后事后由用人单位某几位的员工补签或是由工会确认盖章,这样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