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07 年 8 月 7 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7 日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6 号公布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砖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 省、市(行署)、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市(行署)、县(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的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墙改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发展改革、国土、农业、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 XX 县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起始时间最迟为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县级市 XX 县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起始时间最迟为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