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 龙 、宛 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本辖 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 高 新 区管委会受 市建设南 阳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南 阳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第五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到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 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市财政部分,按照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市财政从对三区的补助基数中抵顶,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在对区级年度财力决算时结清,超收全留。 卧龙、宛城区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征收明细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南 阳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