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 年修订) 深证上〔2014〕387 号 (2012 年11 月实施,2014 年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保 荐 工 作 指 引 --第 1页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保 荐 工 作 指 引 --第 1页 — 2 —第五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 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