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 况 和经营成果 ,依法计 算缴 纳 国家税 收 ,并接 受 主管财政机关的检 查 监 督 。 第五 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 本任务和方 法是 ,做 好 各项财务收 支的计 划 、控 制、核算、分析 和考 核工作 ,依法合理筹 集资金 ,有效 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努 力 提高 经济效 益 。 第六 条 企业应当做 好 财务管理基 础 工作 。在生产 经营活 动 中的产 量 、质量 、工时 、设备 利用、存 货 的消 耗 、收 发、领 退 、转 移以及各项财产 物 资的毁 损 等,都 应当及时 做 好 完整 的原 始 记录 。企业各项财产 物 资的进 出 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 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 金 筹 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