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 年 第5 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 年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部 长 韩长赋 2017 年 6 月 21 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2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扫 描 识别设备和用于记 载 农药购进 、储存 、销 售 等电子台账 的计 算 机管理系 统 ; (五)有进 货查 验 、台账 记 录 、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应急处 置 、仓储管理、农药废 弃 物 回 收 与处 置 、使用指导等管理制 度和岗 位 操 作 规程 ;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 制 使用农药的,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