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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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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有 效 预 防 和 制 止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 保 障 农 民工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解 决 农 民 工 问 题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 〔 2006〕5 号 ) 和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解 决 企 业 工 资 拖 欠 问 题 部 际 联席 会 议 关 于 推 进 企 业 解 决 工 资 拖 欠 问 题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 2006〕 91 号 ) 精 神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项 目 部 。 第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是 指 为 防 止 拖欠 农 民 工 工 资 , 在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前 , 由 建筑 施 工 单 位 按 一 定 比 例 预 先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银行 专 户 存 储 的 专 项 资 金 。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不 得减 免 、缓缴工 资 保 证 金 , 不 得 动 用 工 资 保 证 金 账户 或挪作他用 。 第四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是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实 施 的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 水利、交通 等) 行 政 部 门 和 银 行 分支机构 按 责共同负责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的 实 施 工 作。 第五条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当地银 行 设 立农 民 工工 资 保 证 金 统一 专 户 。 银 行 机构 在 统一 专 户 项 下为 各建 筑 施工 单 位 分别建 立单 位 账户 。 第六条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按 规 定 存入 。 建 设 单 位 在 拨 付 工 程 价 款 时 , 按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比 例 单 独开 列 合 同 建 筑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支 票 , 直 接 转 入 农 民 工工 资 保 证 金 专 户 企 业 账 户 , 所 转 入 资 金 列 为 已 支 付 工 程 款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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