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0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 年 3 月底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对全县 215 个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所要严格认真核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址和面积等情况,填写相关表册,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报批。 (二)对辖区内未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对已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土地证书查验 和现 场 核实,对原 登记内容 未发生 变 化 且 资料齐 全的,原 登记发证结果继 续有效 ; 原 登记内容 部分 发生 变 化 且 资料齐 全的,办理变 更 登记手 续 ; 资料不 齐全的,完善 资料后 换 发土地证书。原 登记内容 全部发生 变 化 或 登记客 体遗 失 的,将 原 登记结果公告 注 销 。 (三 )做 好 农村土地权属争 议 的调处 工作。对土地权属存 在 争 议 的,要依法及 时 调处 ,调处 不 了 的暂 不 进行登记,待 争 议 解 决 后 再 确权登记。 (四 )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 档 。 二、工作原 则 此 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 围 包 括 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政策规 定进行,严把 登记关口 。 (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依法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只登记发证一宅,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调查统计,不发证。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