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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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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GBZ C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clinical nuclear medicine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1 2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4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5 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 6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 7 辐射监测 8 放射性废物处理 9 事故应急救援 10 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1 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表面污染导出限值 附录B(规范性附录)无需特殊防护即可处理的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上限值 3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3~11 章和附录A、附录B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3 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分 级 权重活度2),MBq Ⅰ Ⅱ Ⅲ >50 000 50~50 000 <50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 号出版物。 2)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权重活度×=。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放射性核素 权重系数 A B C 75Se,89Sr,125I,131I 11C,13N,1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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